发布时间:2024-12-21 08:19:55 作者:圣运律师
装配式房屋拆迁补偿,拆除工程围挡设置要求 ,法律分析:拆迁工地围挡设置标准:(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须做到工地周边全部围挡。(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围挡,施工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砌体式围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现场应沿周边
法律分析:
拆迁工地围挡设置标准:
(一)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必须做到工地周边全部围挡。
(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围挡应采用装配式围挡,施工周期较长的可以采用砌体式围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现场应沿周边连续设置硬质围挡,不得有间断、敞开,底边封闭严密,不得有泥浆外漏;
2.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应低于2.5米;
3.围挡上部宜设置喷淋装置,实现围挡喷淋全覆盖,每组间隔不宜大于4米;
4.临时维修、维护、抢修、抢建工程应适当设置临时围挡;
5.围挡立面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时清理;
6.工程结束前,不得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当妨碍施工必须拆除时,应设置临时围挡并符合相关要求;
7.围挡应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和周边行人的安全,且牢固、美观、环保、无破损;
8.围挡外侧3米范围内应保持环境卫生清洁,无建筑垃圾、散落物料。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四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法律分析:1、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2、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
3、在有条件的工地时,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在围挡上方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法律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第三条 第二款 第三项 文明施工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场围挡
(1)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m的封闭围挡;
(2)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m的封闭围挡;
(3)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施工围挡设置要求:
1、建筑工地周围应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多层、高层建筑,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市区主要道路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
2.
5m,其他道路设置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2、要保证施工围挡坚固、清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可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设置施工围挡,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部门不要在工地施工围挡附近堆积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残渣等,在批准的临时占有区域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范围和使用性质,装卸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临时区域周围设置1m以上的施工围挡。
3、在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在周围的墙壁和宿舍的外墙上,张贴反映企业精神和时代风貌的醒目的宣传标语,在施工围挡上设置标语、宣传品,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场所、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进行设置。
4、禁止利用工地施工围挡设置户外广告,施工现场不按要求设置施工围挡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处罚,责令限期纠正或停止工程,逾期不改的单位,转移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处理。
5、施工围挡不得堵住交通路口,不得利用施工围挡在墙面上设置临时小屋、食堂、厕所等违规建筑,如果发现转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施工围挡的设置和管理,尚未施工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围挡管理单位应当做好施工围挡的维护、清洁工作,保持施工围挡的清洁,不要乱涂乱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建设工程工地四周应按规定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栏;建造多层、高层建筑的还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在市区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
2、围挡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或按规定使用统一的连续性护栏设施。施工单位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或机具设备,临时区域四周应设置高于1m的围栏
3、在有条件的工地是,四周围墙、宿舍外墙等地方,必须张挂、书写反映企业精神、时代风貌的醒目宣传标语。
一、脚手架工程质量要求是什么?
1、搭设高层脚手架,所采用的各种材料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2、高层脚手架基础必须牢固,搭设前经计算,满足荷载要求,并按施工规范搭设,做好排水措施。
3、脚手架搭设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必须高度重视各种构造措施:剪刀撑、拉结点等均应按要求设置。
5、水平封闭:应从第一步起,每隔一步或二步,满铺脚手板或脚手笆,脚手板沿长向铺设,接头应重叠搁置在小横杆上,严禁出现空头板。并在里立杆与墙面之间每隔四步铺设统长安全底笆。
6、垂直封闭:从第二步至第五步,每步均需在外排立杆里侧设置1.00m高的防护样栏杆和挡脚板或设立网,防护杆(网)与立杆扣牢;第五步以上除设防护拦杆外,应全部设安全笆或安全立网;在沿街或居民密集区,则应从第二步起,外侧全部设安全笆或安全立网。
7、脚手架搭设应高于建筑物顶端或操作面1.5m以上,并加设围护。
8、搭设完毕的脚手架上的钢管、扣件、脚手板和连接点等不得随意拆除。施工中必要时,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工序完成后,立即恢复。
9、脚手架使用前,应由工地负责人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并填写交验单后方可使用。在施工过程中应有专业管理、检查和保修,并定期进行沉降观察,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
10、脚手架拆除时,应先检查与建筑物连接情况,并将脚手架上的存留材料,杂物等清除干净,自上而下,按先装后拆,后装先拆的顺序进行,拆除的材料应统一向下传递或吊运到地面,一步一清。不准采用踏步拆法,严禁向下抛掷或用推(拉)倒的方法拆除。
11、搭拆脚手架,应设置警戒区,并派专人警戒。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和恶劣气候,应停止脚手架搭拆工作。
12、对地基的要求,地基不平时,请使用可掂底座脚,达到平衡。地基必须有承受脚手架和工作时压强的能力。
13、工作人员搭建和高空工作中必须系有安全带,工作区域周边请安装安全网,防止重物掉落,砸伤他人。
14、脚手架的构件、配件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严禁严重摔、撞;搭接、拆装时,严禁从高处抛下,拆卸时应从上向下按顺序操作。
15、使用过程注意安全,严禁在架上打闹嬉戏,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16、工作固然重要,安全、生命更加重要,请务必牢记以上内容。
二、拆除工程施工艺准备工作
1、全面了解拆除工程的图纸和资料。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对拆除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为拆除作业的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拆除作业人员准备齐全安全防护用品。
3、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M,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
4、做好影响拆除工程安全施工的各种管线的切断、迁移工作。当建筑外测有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时,应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采取防护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5、当拆除工程对周围相邻建筑安全可能产生危险时,必须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对建筑内的人员进行撤离安置。在拆除作业前,施工单位应检查建筑内各类管线情况,确认全部切断后方可施工。
6、项目经理必须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项目经理部应安有关规定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7、根据拆除工程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通道,保证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法律分析:
施工围挡设置要求:1、建筑工地周围应规定设置施工围挡,多层、高层建筑,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市区主要道路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m,其他道路设置的施工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m。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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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董浩涵
内容审核:张小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