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马场拆迁补偿多少,最新沈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4-12-21 04:58:37 作者:圣运律师

后马场拆迁补偿多少,沈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如下:所征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

一、后马场拆迁补偿多少,沈阳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收补偿如下:

所征区片综合地价是指法律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基准对象为一般农用地。以此为基础,按照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基本农田1.2进行调整。在实施征收中不得降低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应另行补偿,补偿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和职工安置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集体土地、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每年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5%给予补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公布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妥善解决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顺利实施。

二、具体的补偿费用及程序是什么?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

(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360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800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32000元。

(2)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3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0—60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0元。

(3)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0—310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56000—620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6000元。

(4)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500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00—250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0—130000元;

二、最新沈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一、就地就近安置——户型45~90平方米

凡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有关单位根据土地规划组织建设。安置房屋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由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实际安置面积与被拆迁居民选择面积有差异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被拆迁居民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根据安置房屋不同类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安置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多层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计算。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享受《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4〕第31号)规定的面积补贴政策,面积补贴金额从被拆迁居民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二、异地安置——区域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10%

凡不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异地安置房屋,原则上按所在的补偿区域补偿面积。补偿区域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安置房屋还原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高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其他政策与就地就近安置相同。

异地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单位选择合适地块组织建设,也可通过团购存量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予以安置。

三、搬迁奖每平方米300~500元

拆迁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处不同区位,搬迁奖励每平方米300~500元,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首次拆迁期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个月,其他项目3个月),前15日或1个月内搬迁的,全额奖励,后15日或2个月内搬迁的,奖励金额70%,超过首次拆迁期限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因拆迁资金短缺等属于拆迁人责任,造成被拆迁居民首次拆迁期限内未能搬迁的除外。

四、临时过渡补助费12元/平方米

以往,被拆迁房屋使用人实行产权调换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每户每月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每月最低不少于400元,最高不超过600元。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规定标准一次性支付4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五、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

按照此次新调整的政策,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

被拆迁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按协议约定为准,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三、辽宁沈阳市征地补偿标准

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地区区片地价(万元/亩)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名称东陵区Ⅰ类35东陵街道办事处(榆树屯、马官桥、凌云村、东塔村、新立堡村、高官台村、八家子村)、南塔街道办事处(南塔村、长青村)Ⅱ类16前进街道办事处(望花村、二台子村、东山村、畜牧场、榆林村、文官村)Ⅲ类10前进街道办事处(王家村)、英达街道办事处(赵家村、辛家村、山梨村、后陵村)、南塔街道办事处(南大甸子村、前桑林子村、后桑林子村、营城子村、张沙布村)Ⅳ类8东陵街道办事处(上伯官村、下伯官村、丰乐村、干河子村、小甸子村、大甸子村、小深井子村、大深井子村、汪北村、汪南村、三家子村)、浑河站西街道办事处、浑河站东街道办事处、白塔街道办事处、前进街道办事处(大洼村、大志村、皮台村、朱尔屯村、木匠村)、英达街道办事处(公家村、东沟村、英达村)、五三乡街道办事处Ⅴ类6.5桃仙街道办事处、东湖街道办事处Ⅵ类4深井子街道办事处、李相街道办事处、祝家街道办事处、王滨乡、高坎街道办事处、满堂街道办事处于洪区Ⅰ类35北陵街道办事处(除包道村、八家子村以外)、陵东街道办事处(除观音屯村、田义村、北四台子村、方溪湖村以外)Ⅱ类25陵东街道办事处(观音屯村、田义村)、北陵街道办事处(包道村、八家子村)Ⅲ类15造化街道办事处(小转弯村、大方士村、小方士村、英守村)Ⅳ类9城东湖街道办事处、南阳湖街道办事处、于洪街道办事处(于洪村、北李官村)Ⅴ类7于洪街道办事处(红旗村、丁香村、姚家村)、造化街道办事处(大转弯村、后丁香村、造化村)、陵东街道办事处(北四台子村、方溪湖村)Ⅵ类3.75于洪街道办事处(东民村、前民村、西和平村)、造化街道办事处(旺牛村、关家村、郭大桥村、白家村、闸上村、高力村、明星村、刘家村)、沙岭街道办事处、大兴街道办事处、马三家街道办事处、平罗街道办事处、光辉乡、大青街道办事处、翟家街道办事处、大潘镇、高花镇、彰驿镇沈北新区Ⅰ类7虎石台街道(虎石台村)、道义镇(正良新村、郭七屯村、道义一村、道义二村)Ⅱ类5虎石台街道(除虎石台村以外)、道义镇(道义三村、五台子村、东场村、孝信汉村、郭三村、孝信鲜村、道义四村、弓匠屯村、郝心台村、尚小屯村、进步村)、新城子乡、蒲河镇Ⅲ类3.5清水台镇、财落镇、兴隆台镇、马刚乡、尹家乡、石佛寺乡、黄家乡、望滨街道办事处和平区Ⅰ类9长白乡苏家屯区Ⅰ类9湖西街道办事处、解放街道办事处、民主街道办事处、中兴街道办事处、临湖街道办事处(前谟家堡村、东谟家堡村、联盟村、南营子村、小格镇村、金宝台村)Ⅱ类6临湖街道办事处(新兴屯村、大淑堡村、北营子村、星光村)、林盛堡镇(文成堡村、四方台村)、佟沟乡(佟沟村、胜利村、关沟村)、浑河农场Ⅲ类4临湖街道办事处(胡家甸村、王秀庄村、西苏堡村、代古家子村、小淑堡村)、佟沟乡(苏沟村、贾沟村、李沟村、刘后地村、史沟村)、林盛堡镇(除文成堡村、四方台村以外)、沙河铺镇、陈相屯镇、八一镇Ⅵ类3红菱堡镇、十里河镇、姚千户屯镇、王纲堡乡、白清寨乡、大沟乡、永乐乡新民市Ⅰ类3.75胡台镇Ⅱ类3.0东城街道办事处、辽滨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新柳街道办事处、新城街道办事处、法哈牛镇、前当堡镇、大民屯镇、张家屯乡、兴隆堡镇Ⅲ类2.5金五台子乡、红旗乡、大红旗镇、柳河沟镇、芦家屯乡、姚堡乡、梁山镇、周坨子乡、于家窝堡乡、高台子乡、大柳屯镇、新农乡、公主屯镇、三道岗子乡、东蛇山子乡、陶家屯乡、罗家房乡、兴隆镇辽中县Ⅰ类4辽中镇(城南农企公司、城北农企公司、敖司牛村、孙家万村、小邦牛村、年家屯村、吴家屯)、城郊乡(小龙湾村)、茨榆坨镇(一委、二委、三委、四委、五委、六委、农科所)、六间房乡(马三家子村)Ⅱ类2.5城郊乡(除小龙湾村以外)、茨榆坨镇(偏堡子村、太平村、西山村、前边外村、前岭村、小莲花村、赵寇村、大莲花村、后边外村、后岭村、黄腊坨南村、黄腊坨北村)、六间房乡(除马三家子村以外)、辽中镇(徐家屯村、乌伯牛村、勾刘村、达子营村、东荒地村、腰荒地村)、于家房镇、朱家房镇、养士堡乡、新民屯镇、刘二堡镇、肖寨门镇、潘家堡乡、老观坨乡、四方台镇、长滩镇、杨士岗镇、冷子堡镇、老大房子乡、大黑乡、满都户镇、牛心坨乡法库县Ⅰ类3法库镇(开发区、东门村、北门村、东农村、建设村)、十间房乡(开发区)、五台子乡(闫家窝堡村、南门村、陶屯村、西门村、周地沟村、马家店村、四台子村、团山子村、石岗子村)Ⅱ类2柏家沟镇、包家屯乡、慈恩寺乡、大孤家子镇、登仕堡子镇、丁家房镇、四家子乡、卧牛石乡、叶茂台镇、冯贝堡乡、和平乡、孟家乡、三面船镇、双台子乡、秀水河子镇、依牛堡子镇、十间房乡(除开发区以外)、五台子乡(古井子村、西山村、西黄花岭村、孤家子村、红花岭村、秋皮沟村、小房申村、罗泉沟村、前满洲屯村、五台子村)、法库镇(新城堡村、大泉眼村、东沟村、红土砬子村)康平县Ⅰ类3康平镇(镇西村、前进村、胜利村、顺山屯村)、东关屯镇(苏家岗村)Ⅱ类2.4开发区、康平镇(文华村、孔家窝堡村、高家窝堡村、哈拉户硕村)、东关屯镇(除苏家岗村以外)Ⅲ类2三台子畜牧场、康平监狱、郝官屯镇、张强镇、小城子镇、方家屯镇、二牛所口镇、东升乡、海洲窝堡乡、两家子乡、柳树屯乡、沙金台乡、山东屯乡、北四家子乡、西关屯乡、苇塘马场

四、沈阳40平动迁补偿新标准

法律分析:40平到50平之间按照一半补偿。拆迁面积补贴最低标准从45平提高到50平,政府部门征收国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人不仅可以参与征收补偿方案修改,还能自主决定选哪家训估机构给自家房子估价。

法律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一条 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低保、低保边缘户家庭合法住宅房屋时,选择货币补偿的,补贴面积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建筑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安置,不收取差价款。

五、沈阳市征收补偿46号令

法律分析: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该市实际,制定该办法。在该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该办法。

法律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六条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一)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证明文件;

(二)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

(三)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文件;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租赁;

(四)企业工商登记;

(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工商、民政、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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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孙华

内容审核:邓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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