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4 09:53:56 作者:圣运律师
当被拆迁人经历了一系列繁琐复杂的拆迁、安置、补偿程序,每一步都费心费力地保护着自己的合法权利,终于签订了自己满意的补偿安置协议之后,征收方却迟迟不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或是交房时却告知另外补钱,这可去哪说理?今天为大家讲解一起河南商丘的拆迁案例,村民黄先生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区政府却告诉他需要按照交房公告缴纳一定费用,不缴纳就不给安
签好补偿协议后遭遇征收方“变卦”了,这怎么办?这是最高法的一起典型案例,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王有银律师为你解读这一问题。
河南省商丘市某村村民黄先生与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区政府应当在协议签订后30个月内交房并不收取任何费用。
其后,区某棚户区改造指挥部发布交房公告,要求黄先生按照交房公告所列收费项目和金额缴费,否则不向黄先生交付安置房的钥匙。
黄先生心里不是滋味,承诺的安置房转眼又多出这么多费用,于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后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商丘市某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交房公告无效,判令区政府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无条件向黄先生交付安置房钥匙,判令区政府支付安置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黄先生的请求。
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河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区政府不服, 向最高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对本案予以再审。
最高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区政府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义务,一、二审中区政府主张黄先生未按照公告内容缴纳相关费用,导致案涉安置房无法交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以此拒绝向黄先生交付安置房钥匙的行为属于拒绝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最高院驳回了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该案中,最高院明确指出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均负有按照约定履行协议的义务,征收方不得为被征收人行使权利设定不当限制。否则,可能导致协议约定内容无效,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征收过程中,签署征收补偿协议时拆迁户往往容易没有选择权,征收方设置不当限制的情况时有发生,若拆迁户依法签订协议后久久未获偿或想要获得补偿还需缴纳各种费用的情况,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建议及时求助于专业拆迁律师,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拆迁户精准找到征收过程中拆迁方“违法行政”的证据从而争取到有利的谈判地位,更好地实现维权目标。并且通过提起诉讼等法律手段,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协议。征收方不按照补偿协议内容履行补偿,属于违约,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