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不是所有一户多宅都违法,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3-11-08 10:28:51 作者: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户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很多人问多出来的宅基地会被拆除吗?其实一户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非法的。圣运拆迁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文件为大家详细解读。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农村一户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很多人问多出来的宅基地会被拆除吗?其实一户有多个宅基地的情况,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非法的。圣运拆迁律师结合相关案例以及自然资源部门的文件为大家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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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两处均有手续的房屋,其中一处被认定违建

 

吴先生是嘉兴市某村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有两处房屋,且房屋都有合法审批手续。

 

后,街道办以“一户多宅”为由,向吴先生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责令吴先生于十日内自行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吴先生认为,案涉土地显然不符合限期拆除的条件。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与现实情况存在显然出入,并且两处房屋均有合法手续,于是寻求圣运律师帮助。

 

 
  街道办的违建认定缺乏合法依据

 

通过整理相关案件材料,圣运律师发现显然吴先生的宅基地并非所谓的一户多宅,吴先生的房屋也是合法建筑。街道办作出的《限期拆除告知书》实体与程序方面存在违法之处,严重侵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被予以撤销。因此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吴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辩称吴先生早在十几年前就有两处房屋,其中一处为案涉房屋,曾签订过房屋拆迁协议书约定建新必须拆旧,因此对其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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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被认定违法的房屋建设于拆迁协议书之前,此前吴先生的一处房屋在多年前被征收,吴先生一家当时选择了重建房屋的方式作为补偿,也与当时的拆迁指挥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因此才有了如今的一户多宅的情况。

 

此外,违建认定程序也存在严重违法,圣运律师认为,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关于吴先生“一户多宅”的认定应当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作出,本案中的街道办作出“一户多宅”的认定显然超越了街道办的法定职权。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街道办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陈述和申辩。本案中,街道办直接作出处罚程序的规定,显然构成程序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作出的《非法“一户多宅”认定及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告知书》违法。该胜诉判决为吴先生下一步维权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期望在律师的协助下,吴先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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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这些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在此,针对一户多宅的问题,圣运律师也要特别的提示大家,在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可知,有几类一户多宅的情况是合法的,合法建筑遇到拆迁,当然享受合理补偿!

 

第一,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

有些村民的子女已经成年,符合分户条件但未进行分户,在另一块宅基地中新建房屋,这样形成的一户多宅符合相关规划,经村里同意并公告无异议,可后续补办用地手续,并且可以确权登记。

 

第二,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也就是说,有些地区父母老人和子女居住在一起,仅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扩大建房,虽然宅基地面积超出,但是满足合计面积标准,可以按照规定补办用地手续后,可以确权登记。

 

第三,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形成“一户多宅”的。

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遗产可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城镇子女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城镇子女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如果属于以上三种情况,即便是一户多宅,同样也是合法合规。本案中当事人吴先生的房屋涉及到的问题就类似于第三种,由于继承原因占用了宅基地,因此一刀切的直接认定房屋不合法且强制拆除,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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