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诉状,拆迁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是正确的?: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4-11-20 20:35:00 作者: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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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补偿诉状,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拆迁补偿纠纷民事上诉状怎么写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XXX,住所地:XXX市某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法民三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为:XX市XXX路XX号XXX单元中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原告所有,XXX平方米的单元面积归上诉人所有。

上诉理由:

一、一审原告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补偿的诉讼请求超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996年,上诉人安置原审原告回迁之后的数年之内一直未对公摊面积的问题向上诉人提出过异议,也没有向上诉人或法院主张过关于公摊面积增大要求进行补偿的问题,因此原审原告关于要求对于公摊面积增大的部分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早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二、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违反关于公摊面积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首先,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根据上述规定,原审原告与上诉人之间的产权调换的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上诉人拆迁补偿的建筑面积远远超过了原审原告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因此,上诉人不应再对原审原告进行额外的产权补偿,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再补偿原审原告x.x㎡建筑面积无法律依据。

其次,从《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第一条和第三条的约定可以看到,双方约定的产权补偿的面积和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都是以建筑面积为准的,因此,在发生实测面积与约定面积的误差时,应当以建筑面积为标准来计算。而且,在XXXX年XX月XX日,原审原告已经向上诉人支付了协议书第三条约定的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超面积购房款XXXX元(X㎡×XXX元),原审原告的做法等于是认可了面积差异的处理应当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因为如果原审原告对公摊面积的差异有异议,是不会同意支付超面积购房款的。由于上诉人实际补偿给原审原告的建筑面积超过了约定的建筑面积的XXX平方米,因此,上诉人并没有违约,不应对原审原告进行补偿。

第三,虽然《划拨建设用地拆迁房屋产权补偿协议书》中约定了公摊面积,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将近XXX㎡的建筑面积只分摊x㎡的公摊面积显然是不可能的,这样的约定违反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公平原则。此外,此项约定违反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因此,X㎡的公摊面积的约定无效,应当按照房地产测绘所测绘的结果来确定公摊面积才是公平合理的。

第四,原审原告的公摊面积计算方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的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的计算是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原审原告只是简单的将应得建筑面积与实际补偿建筑面积相除的比例计算出公摊系数,并算出XXX㎡中公摊面积为XXX㎡是错误的,因此其提出的补偿方案也是缺乏依据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因此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第一项,依法进行改判。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二、拆迁纠纷上诉状怎么写是正确的?

房屋拆迁上诉文本应该首先写一下标题,比如说房屋拆迁,上诉状,其次就是关于当事人的一些基本情况作出说明,比如说上诉人还有被上诉人以及第三人,最后就是关于对于原来的判决不满意的原因和理由。

(一)首部应按顺序定出下列事项:

1、标题“房屋拆迁上诉状”。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先定上诉人,后定被上诉人,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等内容。特别注意应把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地位加以备注。例如:“上诉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3、不服原审判决或裁定的事由。如“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理由如下:”即转入正文。

(二)请求和理由这部分应先写提出上诉的诉讼请求,后说明上诉的理由。

诉讼请求应明确、概括、简洁,使人一目了然。上诉的理由关系到上诉请求能否成立,是用以论证上诉请求的,因此要充分有力、击中要害。上诉理由应根据具体情况从三个方面或其中这一来阐述。首先,应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有错误,有没有遣遗漏的重要事实,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可靠进行分析论证。其二,分析原审对案件定性是否正确,运用法律有没有错误。最后,分析一审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无违反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判的正确性。

(三)结尾要写清“此致”“人民法院”,并在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四)附项写明下列事项:

1、上诉状副本份。

2、书证、物证各件。

驳回上诉未交上诉费用会视为自动的撤回上诉,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三部分内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处理拆迁纠纷的时候,如果是经过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行政相对人对一审法院的处理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如果是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案件的话,就会按照二审程序来对该案件予以审理,作出相关的判决。

三、拆迁起诉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1.写清第一被告、第三被告以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姓别、住址、 出生日期。

2.写清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正文的第一项内容,即是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解决的问题,要达到的目的。主要包括部分或全部撤销处罚决定、变更处罚决定以及提出赔偿损失等。

3.事实与理由,这部分要写清楚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这部分内容要求原告就诉讼请求、列举的事实、阐述的理由所举之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四、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补偿诉求书必须注意一下内容:

(一)列出被拆迁房屋属性及所在位置

XX区旧改拆迁办公室:XX有限公司于XX年注册成立,公司地点位于XX号,公司主要经营XX,公司场地于XX年与XX租用,面积XX亩,公司经营了XX年,解决了XX个农民就业,运转正常。公司场地现存XX, 我们公司经营场地属于XX区旧改范围内,属被拆迁单位,我们单位对拆迁完全同意,坚决支持,只要求拆迁办对公司被拆迁的各项补偿要符合事实,合情合理地补偿,以免造成我公司的太大损失就行了。

(二)列出被拆迁房屋本身的金额价值

1、我公司经营场地XX亩,原来是一块XX地,后来我们填土平整XX立方,每立方花了XX元,共花了XX元。

2、在场地内建设配套设施:XX花了XX元;花了XX元;XX花了XX元; XX共XX花了XX元;元。

(三)列出除被拆迁房屋外的附属价值物品的金额价值

1、现公司场地上存放的XX花了XX元;共XX吨要搬迁,装车费、运输费每吨共需XX元,共需XX元。

2、我们公司经营有效期还有XX年,现公司场地被拆迁后,我们还要找地租用经营,估计要用XX个月的时间才能找到地,在找地期间,公司XX名合同工每人每月要发放生活费XX元,XX个月共要发放生活费XX元。

3、公司砖铁结构房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简易房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围墙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铁门XX个XX平方,按评估价每平方XX元,计XX元。公司房产评估价共计XX元。 以上XX项被拆迁造成的损失共XX元。为了让我公司继续保持正常营业,特申请贵办派人深入调查核实、评估,给我们合情合理地补偿,恳请审批! 特此申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五、拆迁补偿款纠纷案由

法律分析:按照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一级案由为物权纠纷和债权纠纷;二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用益物权组织和合同纠纷;三级案由相对应确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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