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10:12:06 作者:圣运律师
跳蹬水库最新拆迁补偿,2023年重庆跳蹬水库搬迁赔偿,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具体赔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具体赔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
2.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
3.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
4.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
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具体赔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2.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3.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4.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条 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 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征地拆迁的补偿标准不是固定的,没有统一的计算标准,因为需要参考的因素非常多,如市场价格、政策等。具体赔偿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树木、青苗等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补偿;使用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2.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3.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4.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5.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规定批准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或者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的;2.违反规定批准或者核准未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或者移民安置规划未经审核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3.移民安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进行阶段性验收或者竣工验收的;4.未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有关单位拨付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5.移民安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6.在移民安置过程中发现问题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条依法批准的流域规划中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应当纳入项目所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用地应当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水利、能源基础设施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其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第二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依法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一次报批、分期征收,按期支付征地补偿费。对于应急的防洪、治涝等工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先行使用土地,事后补办用地手续。
法律分析:按照人口和住房面积一起综合考虑计算的,补偿的计算基础是按照土地和房屋的实际面积。如果家庭人口多,而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应当再按照人口进行优惠补偿。具体补偿费用如下:
(1)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2)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3)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4)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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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姜安颖
内容审核:王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