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的邹先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合法修建一处房屋,其中一层、二层用于店铺经营。后,当地征收,商铺也需要关停,邹先生一家希望能得到商业房性质的补偿,但区政府却称邹先生房屋系住宅性质,不可算作营业用房,并且补偿方式不让选择,怎么办?邹先生心里不是滋味,于是寻求圣运律师的帮助。
山西省大同的邹先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合法修建一处房屋,其中一层、二层用于店铺经营。后,当地征收,商铺也需要关停,邹先生一家希望能得到商业房性质的补偿,但区政府却称邹先生房屋系住宅性质,不可算作营业用房,并且补偿方式不让选择,怎么办?邹先生心里不是滋味,于是寻求圣运律师的帮助。
几年前,当地县里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邹先生的商铺房屋面临征收。征收期间,征收方多次协商补偿事宜,在补偿数额以及补偿方式上双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
直至收到了一纸《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中写明只有产权调换一种形式,没有货币补偿。此前,邹先生没听说要召开听证会也没等到房屋价格评估,这样的补偿决定书如何做的了准?
通过邹先生的详细描述,圣运律师了解到在征收期间,县政府很可能就补偿方案未召开听证会且可能未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
通过邹先生提供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等材料,圣运律师细心发现可选择的补偿方式只有产权调换,没有货币补偿。如此决定明显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不合法。
为了更好帮助邹先生讨回公道,办案律师去到邹先生房屋所在的小区了解情况。并且及时帮助邹先生申请信息公开。通过信息公开发现,县政府在征收工作期间确实未就补偿方案召开听证会,征收与安置方案的内容及制定仅仅是“走个过场”。
通过当地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房屋征收公告、房屋评估报告等证据,圣运律师还发现邹先生房屋所在的小区是个环境很优良的小区,小区不属于棚户区,以棚户区为名进行征收补偿显失公平。
最终抽丝剥茧,圣运律师精准发现县政府存在如下明显违法点:
3.补偿方案只有产权调整没有货币补偿,违反公平正义原则,损害邹先生的合法权益。
4.征收方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没有组织听证会。
看着这一份份维权证据,邹先生的维权信心也在一分分增强,圣运律师帮助邹先生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一审庭审过程中,铁证之下县政府认可了某小区的房屋不属于棚户区,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以棚户区征收邹先生位于大众小区的房屋,未就补偿方案召开听证会,未对邹先生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只设定产权调换,没有货币补偿,该行政征收行为违法。判决撤销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县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圣运律师深知“有理不在声高”,帮助邹先生冷静应诉,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一审二审均获胜诉,最终保住了他的房子。
关于经营性住房如何补偿的问题,律师提示大家,依据有些地方规定,在拆迁公告公布前,一段时间以上在经营的,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发票等有效证件,并能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可以享受商业用房补偿政策。参照商业用房估价的前提一般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持续纳税一定时间以上。
也就是说能够有明确的证明来认定房屋确实是用于经营使用的,会按照商业用房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其他房屋不能证明的,是住宅的就按照住宅的具体补偿标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