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补方案公示时间少,拆迁律师抓住程序漏洞赢了官司保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3-10-17 10:15:03 作者:

通过买卖获得一处房屋的产权,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起诉,村民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律师分析案情后,综合考虑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从程序方面着手的策略。虽然被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并提出了诸多辩解意见,但在律师的助力下法院认定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解读这个案件。

通过买卖获得一处房屋的产权,因不服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并起诉,村民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律师分析案情后,综合考虑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制定了从程序方面着手的策略。虽然被告提交了大量的证据,并提出了诸多辩解意见,但在律师的助力下法院认定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程序违法。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和大家一起解读这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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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棚户区改造,湖北李先生房屋面临拆迁,2019年1月20日,市政府发布《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李先生不服,以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严重程序违法为由,诉至法院。

 

市政府辩称,在摸底调查时,李先生没有出示自己的房屋产权证,仅提供了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房产证,而且原告在调查表中也认可其有大量的违章建筑。对此,市政府提交了《个人房屋买卖协议》及王某某的土地使用证,以此来证明李先生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但李先生方面指出,涉案房屋涉及两个权属证书,一个是李先生本人,另一个是其通过购买取得的,也就是王某某的,该摸底调查表,只登记了李先生购买的这套房屋的情况,并没有登记李先生名下另一个房屋的情况。

 

同时,李先生指出了市政府在征求意见期限上存在问题:根据征补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不得少于30日。”

 

对此,市政府辩称:其作出征收决定的程序合法。其依法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补偿安置方案多次论证,于2018年12月4日公布了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在拟征收范围内张贴,征求意见一个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9年1月20日发布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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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问题,法院审理认为,市政府提交的《个人房屋买卖协议》及王某某的土地使用证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李先生不是适格原告,该证据反证原告李先生已经通过房屋买卖方式获得王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权,因此李先生属于本房屋实际所有人,具有主体资格。

 

关于市政府辩称其征收程序合法的问题,法院认为,市政府提交的《关于公布<xx市xxx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征求公众意见的通知》 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制定了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情况,不能证明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经过了论证的过程,也不能证明被告履行了30天告知期限的程序

 

结合双方证据,法院判决,市政府于2019年1月20日作出的《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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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该案,圣运律师表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且期限不得少于30日,如果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在房屋被征收拆迁时,可能涉及到各种程序,只有对整个程序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及当地的政策了然于胸,才能在千头万绪中寻找破绽,做出有效的反击。”圣运律师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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