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权、申辩权利用好,在拆迁拆违中补偿能翻倍提高!

发布时间:2023-10-11 10:59:52 作者:圣运律师

无论是征地拆迁实施还是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拆迁户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否则谁也不能剥夺。

无论是征地拆迁实施还是拆除违法建筑,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拆迁户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否则谁也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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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拆除部门跳过拆迁户陈述、申辩环节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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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的杨先生,在十年前合法承包了北海市某鱼塘并进行养殖经营,承包期限至2030年。

 

几年前,杨先生收到区人民政府作出通知,通知要求杨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及排污口,并即刻停止养殖行为。随即,区政府对杨先生的养殖场分两次实施了强制拆除。这样不合理的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的权益,因此杨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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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王有银律师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系列程序。王有银律师认为,杨先生有《场地租赁合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说明杨先生是涉案养殖场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且其从事的养殖也是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的。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区人民政府拆除某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构筑物的通知》存在着程序违法,因此协助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这样的结果使杨先生无法信服,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又再次提出上诉。

 

王有银律师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银海区政府有权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才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但在本案中,杨先生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银海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律师的相关意见,确认了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构筑物的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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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在征收补偿活动中,行政机关在信息获取方面占绝对优势,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征收和补偿活动时,要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不仅有关征收和补偿活动的信息要进行公开,有关部门行使职权的依据也要告知老百姓。

 

政府部门作出拆除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履行义务,作出拆除决定后,不仅仅要提前通知,更要听取老百姓的说法,也就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能像案例中的区政府,说拆就拆!行政机关有义务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否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除非拆迁户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陈述或者申辩权利,否则谁也不能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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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要利用好陈述、申辩的权利

 

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对违法的建筑物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遗漏任意环节,都是违法。

 

从前述可知,催告后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大家已经利用好任何可以阻止拆除的机会,争取更长的建筑存留时间。若拆除部门无视前述任意环节,我们都可利用环节漏洞提起后续诉讼程序,拆除被确认违法后,意味着我们离获得合理赔偿更近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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