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05 10:37:27 作者:圣运律师
张先生的房屋面临征收,由于张先生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随后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张先生发现依据该补偿决定,产权调换房面积比被征收房屋面积少了。于是张
张先生在重庆市某区拥有一套住宅。2018年1月2日,征收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的决定》,准备对辖区内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张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2018年1月4日征收方作出安置补偿方案,并于当日发布了征收公告。在征收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征收方与张先生曾多次协商,由于张先生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从而导致双方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随后,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张先生发现依据该补偿决定,产权调换房面积要比被征收房屋面积少10平方米,在律师的帮助下,张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法院认为,征收补偿安置须遵行等值对价、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本案中,被诉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不符合等值对价原则和产权调换公平补偿方式的实质要求,没有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补偿权,应予撤销。最终,法院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补偿决定。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房屋作为被征收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房屋被征收会对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产生较大影响,作为被征收人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有权利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手段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公平补偿”的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产权调换房屋的实际面积不应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实际面积,确保被征收人原有居住水平不下降。本案中,征收方向张先生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明显不符合等值对价、公平补偿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