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31 10:04:07 作者:圣运律师
周先生的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法院审理后判决征收方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对周先生造成的损失加以赔偿,但令周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征收方给出的赔偿明显低于类似地段房价。周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周先生家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某村,在该村建有一处住宅,建筑面积为452.43平方米。2011年,区政府对该村部分区域进行征收,周先生该房屋位于被征收范围内。
2019年7月26日,征收方在没有与周先生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或持有据以实施拆除的相关文书的情况下,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随后,周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征收方在没有和周先达成房屋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最终,法院判决征收方强拆周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给周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认定并加以赔偿。
2020年8月13日,征收方向周先生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令周先生没有想到,该《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数额过低,无法弥补周先生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无法保障周先生的居住条件,按照赔偿数额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根本无法购置房产。
周先生一怒之下,律师的帮助下,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判令征收方按照类似地段房屋的市场价值赔偿周先生的损失。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周先生要求按照类似地段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赔偿不符合政府条例的规定,商品房交易价格和征收补偿标准是两个概念。此外,考虑到周先生所建房屋虽然有规划许可证,但不能据此就认定是合法住宅,合法住宅除规划许可证外还应有准建证、宅基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证据予以认证,故案涉房屋不应按合法建筑予以补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征收方对于周先生建筑面积为452.43平方米的房屋,依据单方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作出决定赔偿人民币六十多万元明显显失公平,也有违《南阳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施行)》文件精神,且与已有的同区域、同类情况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例差距较大。因此周先生请求撤销征收方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的理由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征收方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因强拆给周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重新予以认定并加以赔偿。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征收方主张周先生涉案房屋系不属于合法建筑,但没有提供涉案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拆除合法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将周先生的房屋非法强制拆除,按照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裁判精神,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后,相关的补偿问题可依法转化为赔偿程序解决,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赔偿。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案中,征收方给予周先生的赔偿明显无法弥补周先生因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周先生按照赔偿数额也无法在类似地段或者就近地段购置房产,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并责令征收方对因强拆给周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重新予以认定并加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