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8-14 10:22:30 作者:圣运律师
在各地房屋拆迁实践中,采取各种手段迫使被拆迁人签字的办法可谓五花八门。而部分被拆迁人并非出于自愿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之后,又觉得自己的损失实在太大,或者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
张先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区拥有一套门面房,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几年前,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方作出《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张先生的门面房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张先生对征收补偿结果不满意,张先生与征收方未能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后,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滞留在张先生门面房外,阻止张先生进入房屋。
张先生随即报警,辖区民警告知张先生,本次事件系征收方正在实施拆迁。次日一早,张先生的房屋就变成一片废墟。
张先生认为征收方强制拆除其门面房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张先生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法庭上,征收方辩称,其是在张先生愿意配合征收部门搬迁交付拆除的情况下,组织有关工作人员协助张先生搬拆的,协助搬拆后,张先生的征收补偿利益仍然存在,张先生的利益未受到损失。
法院认为,协助搬迁应是当事人在自愿搬迁的基础上,相关人员予以协助的行为。本案中,从张先生提交的视频及照片来看,张先生并未参与搬离物品及拆除房屋的行为,征收方对涉案房屋实施的拆除行为并未体现张先生的自觉自愿,应属于强制拆除,故征收方上述辩解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确认征收方拆除张先生门面房的行为违法。
综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行政强制法》等征收拆迁、拆除违法建设领域的规定,合法强制拆除房屋的途径是:
先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一份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的行政决定,再依据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对被征收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且强制拆除的手段、方式必须科学、适中,不得以野蛮方式实施强制拆除。
本案中,由于征收方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应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征收方应当催告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义务的,征收方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是自行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张先生的门面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