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直播案例普法:签订拆迁协议,这几点必须要知道!

发布时间:2021-08-03 10:15:01 作者:圣运律师

签订拆迁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直接决定着拆迁户可以获得多少补偿,以及通过什么形式获得补偿。实践中,很多拆迁户缺乏相

    签订拆迁协议是土地征收过程中最核心的环节,直接决定着拆迁户可以获得多少补偿,以及通过什么形式获得补偿。实践中,很多拆迁户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往往忽略一些关键问题,少拿甚至拿不到补偿的情况时有发生。拆迁协议需要注意什么呢?签订的拆迁协议能否作为直接拆房的依据?诉行政协议的的案件中谁才是真正的被告?

 

    针对这些问题,7月23日周五(18:30)圣运律师将为大家进行直播解答。届时圣运律师事务所王兰律师将与大家进行直播分享,结合办案经验为大家直播解答。圣运律师也将以自己代理的胜诉案例为例,为大家进行法律解读,有需要的朋友们可以转发收藏!

圣运经典胜诉案例

【案件简介】

    几年前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通过招商引资,引进了4家工厂到工业园区从事相关生产。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医疗水平大幅提高,泰州区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康健医疗区配套工程项目”为由,对工业园区启动拆迁程序,随后作出了征收决定书。一个月后,区管委会逼迫几家工厂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空白的补偿协议,承诺政府后续对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填补。深感合法权益遭受到十分严重的侵犯,工厂的代表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详细听取了案件情况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迅速开展了相关的系列程序。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圣运律师首先针对这种显然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向泰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但泰州市政府在受理后,最终作出决定,维持了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

 

【圣运观点】

    圣运律师认为,开发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了多处违法行为。首先,该征收决定以康健医疗区配套工程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由进行征收,但在查明案情的过程中,圣运律师发现,该块土地实际上在2016年时就已经许诺给投资公司开发住宅项目,这与所称的公共利益原则是相违背的。其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本案中,高新区拆管办在征求公众意见前,就作出了征收决定书,也并未公布征求公众意见的情况,这样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因此,圣运律师协助委托人向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也确认了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违法。

 

【圣运普法】

    针对本文中提到的空白协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可以看出,一份合法的补偿协议中必须要有法律所规定的要素。然而在实践中,拆迁方为了达到尽快签约、尽快搬离、尽快评估的目的,往往会开出极具诱惑的条件,拆迁户信以为真,就对此予以配合,等到签字后,拆迁方会以各种理由否认之前的口头承诺或者以拆迁户达不到应有条件而不履行当初允诺的利益。

 

    除此之外,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按照过往判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遵循《民法典》中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便失去约束力,拆迁户自然获得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

 

【圣运提示】

    圣运律师在此对大家作出两点提示,首先,任何承诺必须要落实到纸面上有双方的签字才可以相信,口头承诺往往因为没有保障措施变成空话。遇到征收时,应当尽快了解清楚征收政策及补偿标准,和征收方就上述事项充分协商,千万不要签订空白协议,合法权益将因此遭受严重侵犯。

 

    其次,即使某些情况下可以撤销补偿协议,但还是不要轻易签字,虽然有些情况符合法定的撤销事由,但对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若在维权过程中存在举证困难,一定要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律师有多年办案经验,会协助拆迁户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获取有效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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