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能不能分到娘家征地补偿,需要考量这些因素!

发布时间:2023-07-28 18:05:39 作者:圣运律师

外嫁女通常是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在农村,外嫁女常常不能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山东的孔女士村里的集体土地

“外嫁女”通常是出嫁后户籍仍然留在娘家,抑或离婚后户籍重迁回娘家,在农村,“外嫁女”常常不能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山东的孔女士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孔女士家里的房屋被拆除两年了,但孔女士却因为“外嫁女”的身份得不到安置补偿。

孔女士委托律师帮助维权,将征收方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判决?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案情:外嫁女遇拆迁,两年未获安置

孔女士是山东某村村民,出嫁后其户口未迁出,后,村委会将原在孔女士名下的责任田另行承包给他人。后,因城中村棚改项目,征收方发布征收公告及补偿方案,对征收范围内的宅基地房屋,按照每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面积47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货币安置补偿,孔女士所在村被纳入征收范围。

随后,村委会出具证明说明孔女士出嫁后不在本村生活,已不属于村民小组成员。征收方与孔女士父亲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但房屋拆除后两年多时间一直未对孔女士进行安置补偿。

孔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认为征收方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安置房屋补偿费等各项权利,导致其至今无房可住,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孔女士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其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符合《搬迁补偿方案》限定的安置补偿条件,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孔女士不服,向山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将外嫁女群体一概排除在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之外,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法律规定,显属不当。征收方和一审法院将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作为认定孔女士是否符合安置补偿条件的唯一判断标准,在事实认定和问题处理上确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征收方依法据实对孔女士作出补偿和安置决定。

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到安置权益

首先需要与广大被征收人明确的是,《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而如果某些地区在安置补偿方案中一刀切地写明“外嫁女不享受安置”等内容,那么上述安置补偿方案则明显剥夺了妇女正当安置补偿权利,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外嫁女都能享受到安置权益。需要综合考虑到户籍、实际居住生活地、生活保障、以及是否享受村民待遇等等。置于本案,行政机关在处理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时,不能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应在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基础上,根据外嫁女自身的实际情况,以其基本居住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作为衡量和判断的基本原则。

外嫁女是否有资格获得安置补偿,其核心就在于,如果征收行为对其基本居住权益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则行政机关理应对其进行安置补偿。

律师提醒
结合最高法的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可知,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当事人系出嫁女及其子女,两人户籍一直在被征地村组,没有充分证据否定两人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与其他村民相比,外嫁女所享有的合法权益,不应有所减损或增加,外嫁女应当受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对待。
 
当村委会不认可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可寻求当地政府帮助,请求协调或者认定成员资格,倘若协调不成权益受损,或者当地政府也认可成员资格了,但村里就是不给分配征地补偿款,还可寻求律师帮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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