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上青苗被强制清除,法院判决:未合理补偿确认违法!

发布时间:2023-07-06 18:21:29 作者:圣运律师

在农村,承包地被征收了,土地上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关涉到了农民切身的利益。这个案例中,村民认为对其四亩多中药材的补偿极不合理,

在农村,承包地被征收了,土地上青苗等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关涉到了农民切身的利益。这个案例中,村民认为对其四亩多中药材的补偿极不合理,多次信访无果后最后请律师通过诉讼维权成功。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以案说法。

周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该村土地约4.35亩责任田种植中药材。河南省政府下发批复,征收周先生所在村的部分集体耕地,征收方与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登记》及《征收土地协议书》,用地总补偿567.3万元,周先生的中药材地在该征收土地范围内。

周先生认为征收方给的附着物补偿过低,委托了有关部门对其种植的中药林进行评估,并请求征收方作为补偿参考,但被征收方拒绝。之后,张先生承包地上的中药材被全部强制清除。

周先生不服,经多次交涉、信访,但均未能获得赔偿。无奈之下,周先生向律师咨询,律师表示,征收方在未与周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且未对地面附着物给予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强制清除涉案承包地上的中药材违反了法律规定。周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告到法院。

征收方辩称,其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该宗地所产生的纠纷由村委会负责,并承担责任。至于周先生承包地上的中药材被清除的事宜,其并不知情。因此,其不是适格被告,土地补偿费和附属物分配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原则,周先生应另案起诉村委会。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为涉案承包土地的征收组织实施主体,在其不能举证证明由其他主体强制清除涉案中药材的情况下,应推定其是清除行为的组织实施主体。征收方在未与周先生签订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或将地上附着物补偿款支付周先生前,即组织相关单位将涉案承包地上附着物拆除,违反法律规定,且其未举证证明强制清除行为符合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清除周先生承包地上中药材的行为违法。

对于该案,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有银表示,依据法律规定,征收耕地需要给予公平合理的经济补偿是毋庸置疑的。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任何行政机关都无权强制清除耕地上的青苗,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等同于违法强拆,村民如果不清楚补偿方式和标准,应及时咨询,别错过了合适的维权时机。”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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