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外嫁女按照村规民俗往往不能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河南的王女士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但她因为外嫁女身份只能得到远低于其他村民的
在农村,“外嫁女”按照村规民俗往往不能享受和村民同等待遇。河南的王女士村里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但她因为“外嫁女”身份只能得到远低于其他村民的补偿,拒签补偿协议后,房屋却被强拆。王女士委托律师诉至法院,法院会如何认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王女士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其与沈先生结婚。经村民组同意,王女士夫妻在村里建起一栋三层住宅,随后沈先生将户口迁入该村。后,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方在王女士所在村进行征迁工作,并决议该村的安置补偿参照《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的决定》执行。
随后,征收方对拆迁户安置情况进行分批公示,王女士发现第一批公示的安置补偿房屋面积最少也达到240平方米,而王女士家的公示房屋安置补偿面积只有80平方米,向征收方有关领导询问原因,得到的答复是,“出嫁女”住娘家,最高安置120平方米。
王女士不服认为安置补偿房屋面积较少,补偿价格较低,没有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方将补偿款直接转到为王女士办理的存折账户后,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
为了维权,王女士夫妻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征收方在没有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没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强行拆除,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请求确认征收方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院认为,征收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在省政府批复的征收范围内,并且征收方在有权机关没有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也没有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更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直接组织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违反法律规定,超越职权且程序违法。因此,法院判决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圣运律师表示,千万不要被那些风俗或者不合理的村规民约所左右,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资格要关注多种因素,需要根据实际案情进行具体判断。被征收人如果能证明“外嫁女”与该集体存在切实的联系,征收行为对其居住权益造成了重大负面影响,则其理应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待遇。
最高法相关案例(2018)最高法行申8169号明确,结婚出嫁并非已婚妇女丧失其原先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定条件。只要出嫁女的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尽村民的义务,就应当享有与原村村民同等的权利。若没有充分证据否定外嫁女已经尽到村民义务的,征收补偿中应当认可其村民资格,给予其安置补偿,充分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关于案例中房屋被违法拆除的情形,圣运律师提示大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的权力,即使在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机关若要实现强制搬迁和拆除,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