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09 15:32:00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安置协议说好的,给的是啤酒厂1号楼一单元15层1-15-2号房屋,交付时却变成皇家公馆D区4号楼四单元16层04-16-1号。 张先生有点懵!他
拆迁安置协议说好的,给的是啤酒厂1号楼一单元15层1-15-2号房屋,交付时却变成皇家公馆D区4号楼四单元16层04-16-1号。
张先生有点懵!他向法院提起诉讼。征收局说,皇家公馆4号楼就是安置协议里说的啤酒厂1号楼。但法院对这个解释不予认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
下面,圣运律师来说说这个案子。
2013年,张先生家的房子遇上拆迁。同年4月26日,他和征收局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产权调换)》。
协议里明确提到,以改造区域拟建啤酒厂西1号楼一单元15层1-15-2号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协议还说,征收局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必须严格履行《安置方案》、《协议》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规范的规定。
没想到,交房的时候张先生懵了。说好的啤酒厂1号楼一单元15层1-15-2号咋变成变成皇家公馆D区4号楼四单元16层04-16-1号了呢?
这与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朝向、面积、交房质量与交付的安置房屋完全不同。于是,张先生提起诉讼。
庭审中,征收局辩称,向张先生交付的现皇家公馆D区4号楼四单元16层04-16-1号房屋即是安置协议所约定的改造区域拟建啤酒厂1号楼一单元15层1-15-2号房屋。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房屋与案涉协议约定的房屋并不一致,对征收局的解释不予认可。另外,征收局在庭审中承认拟交付房屋并未经过合法验收,故该拟交付房屋不符合案涉协议中关于“产权调换房屋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规范规定”的约定,未满足约定或法定的交付条件,征收局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征收局给张先生房屋征收补偿款33.8万余元。
房管局不服,上诉坚持说,自己提交的皇家公馆D区4号楼四单元04-16-1号房屋就是产权调换的房屋,本案产权调换的目的能够实现,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错误。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征收局和张先生在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拟交付的房屋与实际的房屋位置、楼层、朝向、面积、交房质量不相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安置协议应予解除,征收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表示,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是公平公正的。
王有银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拟交付给被上诉人的安置房屋与案涉安置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位置、楼层、朝向、面积、交房质量是否相符。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符合国家建筑质量规范的回迁房屋是征收部门的义务,上诉人应对其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是否符合国家建筑质量标准承担证明责任。
该案中,规划楼号发生变化未经被上诉人确认并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认可,征收局未能按协议约定交付符合案涉协议约定且符合验收条件的回迁房屋,双方协议产权调换的目的已无法实现,张先生要求货币补偿的请求权成立。
“在拆迁实践中,拆迁方可能会有各种不合法合规的地方,如果拆迁户自己拿不准情况,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拆迁律师,他们会给你提供专业的帮助。”王有银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