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03 17:04:31 作者:圣运律师
在房屋和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经常与征收人因土地补偿费偏低、房屋安置面积太少等问题协商不妥而陷入僵局,从而导致无法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这时又因建设项目工期紧,征收人不得已采取各种野蛮逼迁手段,如断水、断电、断路等。这时该如何维护征收中的合法权利?今天分享一个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真实案例。
四川成都的刘先生等人的房屋,由于商业开发项目面临征收。由于补偿款远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刘先生等人就房屋安置补偿条件未与街道办达成一致意见。
后来街道办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违法对刘先生等人房屋周边的土地进行平整、施工,造成刘先生等人房屋周边的地面塌陷,并导致房屋有塌陷风险无法正常居住,后还对片区几户进行了断水断电。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刘先生等人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圣运律师办案过程中发现,不少被拆迁人遇到断水电时往往并不清楚具体是哪个施工单位实施。即使确认了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如果仅追究施工单位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触及到本案房屋征收的实际问题,这种情况下恐怕也难保征收方会派另一个施工单位强拆或者偷拆。
这种情况下,圣运律师建议尽量以实施征收的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目标才能起到震慑作用。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就强拆事宜提起了诉讼程序,请求确认强拆、断水断电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拆除行为是由社区实施且拆除行为并无不妥当之处。
王有银律师表示,当地社区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排危拆除房屋以及实施断水断电的行政职权,即便真是社区工作人员所为,那么也应是受街道办委托进行的,街道办是适格的诉讼主体。更重要的是,在案涉商业开发的征收项目内,仅仅由于刘先生等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就安置补偿未达成一致,便采取强制断水断电行为进行逼迫搬迁。该做法明显违反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规定。因此,街道办的强制拆除、断水断电行为显然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可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街道办的的行为违法。随后趁胜追击,圣运律师协助刘先生等人以胜诉判决为依据,向街道办提起了行政赔偿决定书。
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与推进下,街道办参考了刘先生等人的心理预期,对其作出了相对合理的赔偿决定书,将安置房、地面附着物费用等包括在内。相信在律师的协助下,刘先生的合法权益终将得以良好维护。
“断水断电以及强行施工占地”行为的出现可能意味着项目进入了关键阶段,遇到断水电要尽快提起查处程序,这样的查处程序在拆迁补偿争取过程中不是最关键的,但很必要,为什么呢,因为断水电的目的 一方面是为了给被征收人施压而采取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是对被征收人底线和维权能力的试探方式,大家要表明坚定的态度和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