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达成口头协议为由直接强拆房屋,法院:责令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发布时间:2023-06-14 17:21:06 作者:

乔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区政府在与乔女士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对乔女士没有进行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对乔女士的房屋进行强拆。乔女士

乔女士的房屋面临征收,区政府在与乔女士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对乔女士没有进行任何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对乔女士的房屋进行强拆。乔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区政府诉至法院,区政府竟辩称已与乔女士达成口头协议。

幸好法院并没有采纳区政府的意见,最终判决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60日内对乔女士履行安置补偿职责。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乔女士居住在山西省大同市某区,在该区拥有一套房屋。2018年11月25日,大同市政府发布二期房屋征收通告,乔某居住的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2017年6月20日,区政府在没有与乔女士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没有对乔女士进行任何安置,亦没有任何法院的强拆手续和裁决的情况下,直接对乔女士的房屋进行强拆。

乔女士认为,区政府违法强拆,给其造成了极大财产和精神损失,理应确认违法并对其进行安置补偿。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区政府强拆行为违法;并责令区政府对其进行住房补偿安置。

法庭上,区政府辩称,其与乔女士达成口头安置协议之后才对其房屋进行拆迁,并已将乔女士临时安置到过渡房内。

一审法院认为,区政府未与乔女士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将其房屋拆除,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中先补偿后拆迁的规定,虽提出已与乔女士达成口头安置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乔某也不予认可,故区政府拆除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考虑到区政府已为乔女士安置了临时过渡用房,履行了安置补偿职责。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区政府拆除乔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乔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随后,乔女士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区政府已明确要对涉案房屋拆迁进行补偿,并有现房安置申请表等材料为证,但补偿毕竟仍未落实到位,被拆迁人乔女士仅是居住于过渡房内,对安置房并未实际享有相应的权利,故区政府并未实质履行其补偿职责。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区政府拆除乔女士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征收方于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乔女士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依据以上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政行为,应遵循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区政府虽主张已履行了行政征收的相关程序,并与乔女士口头达成了协议,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乔某也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于法有据。此外,区政府仅仅将乔女士安置在过渡房内,没有实质履行其补偿职责,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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