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两千多万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4-05-31 10:26:29 作者:圣运律师

家住浙江省湖州市的王先生于2000年通过合法手续拍卖取得某块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拍得有证厂房五千余平。几年后,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厂房在拆

家住浙江省湖州市的王先生于2000年通过合法手续拍卖取得某块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拍得有证厂房五千余平。
 
几年后,王先生得知自己的厂房在拆迁范围内而面临拆迁,由于对补偿数额不满意,王先生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了避免错过最佳时机,王先生最终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王有银律师帮助维权。这是律师运用“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获得满意补偿的经典案例,不少企业拆迁都可以参考。
这起案件中,律师牢牢把握“信赖利益保护”这项重要原则,最终获得合理拆迁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件的裁判中也多次提及招商引资、信赖利益保护情形下对无证房屋拆除后的补偿问题,大家可以保存收藏:
 
(2020)最高法行申6108号《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13015号《行政裁定书》
(2020)最高法行申8593号《行政裁定书》
 
根据最高法和各地相关案例可知,司法实践支持相似情况应获取合理补偿,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纠正违法行为;也要提升政府公信力,充分考虑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保护其正当的信赖利益,在这里圣运律师引用最高法相关案例为大家详细解读。
 
最高法案例:以拆违名义拆除受政策扶持的厂房
 
多年前,陈总在浙江省某村与村委签订协议,租用土地进行厂房建设,租期暂定三十年。镇政府在协议书上签注“该地块符合村镇规划“,并加盖大溪镇政府公章。后,为了支持企业发展,镇政府向该公司作出《确认函》,确认在合同租约期间不会要求该公司作任何不在合同约定中之更改,如遇特殊不可抗力之因素会给予十二个月搬迁期,搬迁完毕前不会组织对该土地进行平整清理。市政府签署“同意”意见。
 
后,镇政府再次出具《情况说明》,写明该工业点起始于1996年,当年鼓励支持发展民营经济,镇政府已同意列为村级工业点,该村建设至今约有二十多家落地于此,形成了现在的镇工业点。该公司在此生产符合大溪镇村镇规划要求。特此证明。
 
尽管镇政府对该企业一直是支持态度,2016年7月29日、9月8日、10日,镇政府分三次对该公司的涉案厂房进行强制拆除。该公司认为强拆行为导致其经济损失,遂以镇政府、市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最高法解读案件焦点
 
最高法经过审理,对本案的焦点进行详细分析和阐述:
 
1.涉案厂房的损失赔偿。虽然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规划建设审批材料证实涉案厂房为合法建筑,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厂房在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取得了有关行政机关的认可和支持。对此,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承诺、确认和默许,形成了行政法上的信赖利益,该信赖利益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合法权益”范畴,应予保护。当事人基于信赖利益对涉案厂房的建设使用所作的相应投入,在有关强制行为被确认违法后依法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2.涉案厂房内的动产损失赔偿。在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行政机关需要对强拆活动相关事实作出合理释明(如现场是否制作清单、有无影像记录等),这是国务院推进执法全过程公开的硬性要求和行政程序的正当性要素。人民法院对此应在实体审查中结合案情加以核实,如果双方客观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有权根据《行诉解释》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酌定赔偿数额。
 
根据圣运律师的办案实践,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所获赔偿不低于因腾退获取的相关补偿,同时又不因赔偿过高造成与其他签约搬迁人存在补偿显失公平的基本原则。由于赔偿与补偿指向的客体基本相同,因此赔偿范围的确定参照补偿范围执行具有合法及合理性。
 
3.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过程中,无论对行政强制行为本身,还是对该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的赔偿,都应当充分考虑警示和教育实施违法行为的侵权者,体恤和关爱被侵权人,强化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司法保障,以助力法治政府建设,不断改善营商环境。
 
 
律师提示大家,国家为保护企业家权益提供了相应制度保障,作为投资者也一定要提高自身法治意识,从建设投资初期就要综合考量并把握风险。若遇到类似情况,一定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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