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9 10:39:52 作者:圣运律师
我们常说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情况在征收过程中更是最为常见的。我们都担心自己家被征收时的补偿低于邻居家的房子。那么,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向政府申请公开其他被征收人的补偿信息时,政府是否应当公开呢?大家请看今日圣运律师给大家带来的最高院【(2018)最高法行再180号】案例。
2017年初,当事人刘广森、刘世刚、刘俊英向濮阳县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内容包括:红旗路东延建设项目涉及到的濮阳县××镇铁炉村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助费用以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后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前两项为部分公开,后两项不存在。当事人认可后两项答复,但是对前两项答复不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濮阳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濮阳县政府依法予以公开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补助费用。
一、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三人申请公开其他村民的信息不属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濮阳县政府对涉及其他村民的信息不予公开并无不当,故三人关于撤销濮阳县政府答复及责令其公开其他村民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的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对三人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名当事人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涉案政府信息与再审申请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再审申请人作为被拆迁人,房屋已被强拆,至今未与拆迁方就拆迁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再审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了解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在已搬迁的村民那里得到落实,是否有已搬迁的村民获得的拆迁补偿款超出规定的标准从而对包括再审申请人在内的其他村民造成不公正的结果,再审被申请人在涉案征收补偿工作中是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论述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三需要”的规定。即是否只有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密切相关时,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最高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存在理解误区并以征收信息作为政府重点公开信息为由,依法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并责令濮阳县政府向申请人公开相应信息。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濮阳县政府是否应当向申请人公开铁炉村除再审申请人之外其他所有村民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发放情况的具体明细。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由上述规定可知,在涉及第三方的情况下,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并不单纯取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更要看是否确实涉及个人隐私以及是否因为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使个人隐私权进行必要的让渡。
在本案,再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除申请人外所有村民补偿、补助费用发放情况的明细。分户补偿情况尽管一定程度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进行了一定的让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属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涉及的虽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再审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再审被申请人应当向再审申请人公开这些政府信息。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居住在同一区域的房屋或者土地,在被征收人都应当被同等对待,这也是征收工作公平、公开、公正的体现。我们作为被征收人担心邻居家的房子补偿高于自己家是不可厚非的。因此我们可以尝试向政府申请公开同区域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明细,也是我们推荐透明行政的举措之一。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要及时咨询律师,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