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08 15:09:22 作者:圣运律师
获得安置补偿是被征收人在土地征收中的合法权利,但在实践中,总有被征收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宁夏自治区王先生就遇到了类似情况,其合法房屋不仅未得到合理的安置补偿,更被违法强制拆除。近日,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以及违法强拆行为均依法得到处理。
宁夏自治区吴忠市的王先生在当地合法拥有房屋以及土地,因相关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在争取安置补偿的过程中,王先生始终希望与征收方达成一个合理合法的结果,但由于征收主体给出的补偿标准过低,根本无法保障王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双方始终未能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之后,当地区政府单方向王先生下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另外,在该决定书下达仅三天后,王先生的房屋就被强制拆除,夷为平地,王先生屋内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物品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皆随之损毁。
看着自己的合法财产以及合法住所被征收主体损毁拆除,王先生遭受了极大的心理打击,凭什么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尊重?王先生相信法律一定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征收方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出于这种信念,王先生来到北京,选择北京圣运征拆团队为其维权。
在接受委托后,秉持着专业极致的工作态度,圣运律师迅速响应,立刻组成办案团队,展开逐步研讨,确定完整的维权方案。为帮助委托人尽快取得补偿款,圣运律所特指派专业律师作为本案的主办律师为委托人服务。
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始终坚持“两条腿走路”的办案策略,一方面,主办律师向征收主体发出了书面的律师沟通函,明确告知对方北京专业征拆律师已经介入,若对方无法及时对委托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我方将立即启动法律程序,基于此,主办律师随后直接针对强拆行为提起确认违法的诉讼程序。另一方面,尽管征收主体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征收主体给出的低价补偿符合法律规定,本着为委托人争取合理补偿的办案原则,主办律师提起了诉讼程序,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主办律师指出,征收主体制定的《征收补偿决定》实体与程序均存在违法之处。
第一,案涉决定书对委托人房屋面积认定存在错误。王先生的房屋具备合法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其中明确记载案涉建筑面积,但案涉决定书中所给出的面积与证载面积明显不符;
第二,案涉决定书剥夺了王先生选择安置房的权利。该决定书对于产权调换方式的补偿内容极不具体,征收方甚至连如何给予安置房、安置房的位置、面积等等事项均未说明,该补偿决定书仅仅是对申请人提供了一间廉租房间作为临时过渡安置房,对于安置房的实质内容却丝毫未提及,完全剥夺了申请人对安置的实体权益;
第三、未依法履行评估的法定程序。在本案中,王先生始终未见到评估报告,更不知道评估程序的开展过程,评估方法、评估机构等因素的合法性都无从确定。基于以上内容的考虑,主办律师指出案涉《征收补偿决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在圣运律师的不懈努力下,不仅成功确认征收方强制拆除王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更促使成功撤销案涉违法的《征收补偿决定》。
圣运律师指出,根据2020年《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中,在正式征收批复下发前,征收主体应当提前开展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土地调查,并及时将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随后,征收主体应当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进行协商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未签约情况应作为报批材料呈报,待征地批复作出后,征收主体应当拟定正式的征地文件以及安置补偿文件,随后,才能对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由此可见,征收补偿决定绝不是征收主体低价征地的手段,而是保障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权利的工具。
另外,征收主体是否有权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不能以其是否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为标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征收主体既未遵循法定期限,又未履行法定程序,因此其强拆行为明显违法。
房屋是老百姓的重要财产,若因政府的规划或者公益项目的建设便遭到侵害,与我国土地征收的本意并不相符,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土地征收的各个环节,都应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例如,若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法律程序;若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有权提出异议。总之,在土地征收补偿活动中,若大家对相关工作存有疑问,一定要尽早联系专业人士,采取专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