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29 17:12:41 作者:圣运律师
在整个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最初以及最终都将归结于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广大被拆迁人来讲,却不知道在这张拆迁补偿
拆迁方答应多给补偿,但是协议要签两份,一份和其他人一样多的,另一份是额外的部分,但额外部分的协议不给咱们拆迁户,只能由征收方自己留存。这种情况,咱们老百姓怎么办,该不该同意。大家注意,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拆迁阴阳协议。
在圣运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征收方对咱们被拆迁老百姓说一共签三份协议,这样补偿的总额较高,但均摊下来每份都不高。交房的时候,征收方就只拿出其中的一份协议,矢口否认曾答应给予三份补偿。
王有银主任提示大家,针对那份对咱们拆迁户最有利的协议一定要坚持拿到原件,不能只拿复印件。此外签协议的时候还要注意留存证据,可以打开手机、录音录像设备,对签订过程进行记录。这样即便对方后续反悔不给协议,在未来的维权过程中,法院结合大家手里的录音录像证据,也能对事实进行合理判断。
在实际拆迁中,存在拆迁方以政策作为挡箭牌,逼迫被拆迁人签字的情况。拆迁户对相关法律规定并不了解的情况下,会选择妥协。
王有银主任曾代理的深圳市一起案例中,拆迁方以拆迁者或拆迁者亲属中的公职人员的“饭碗”相要挟,不仅要求他们签订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拆迁协议,而且要求他们动员自己的亲属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即予以停薪、停职、调离等。
王有银律师表示,当地政府下达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典型的“株连式”逼迁招式。最终,通过证据收集以及查处程序启动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维权胜利。在这里王主任告诫广大拆迁户,拆迁方的口头威胁与政策不等于法律,在遇到此类状况时,一定果断选择维权。
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拆迁户因不了解情况就签字的情况非常多,这也造成了日后维权的难度。王有银主任提示,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不能签字。
根据实际维权的经验,拆迁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之前,一定要仔细审阅所签的补偿协议对下列条款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 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拆迁方经常以需要将拆迁方签好字的合同带回盖章为由,承诺会在签字盖章后将完整的协议交给拆迁户,待协议交回拆迁户手上时,这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的合同条款可能跟自己当初签订的有所出入,补偿标准条款已经被拆迁方修改。
王有银主任表示,当拆迁方提出此类要求时一定要谨慎对待,尽量要求当场签字盖章,然后将自己那份协议妥善保管。双方在协商谈判过程中,拆迁户也可采取适当手段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
有许多被拆迁人往往是被拆迁方所作的口头承诺所诱惑。征收方口头承诺一些很诱人的拆迁条件,很多被拆迁人信以为真,积极配合了拆迁并签字,但后来发现政府和自己的口头承诺一个都没有落实,此时拿着协议去找拆迁方,拆迁方压根不承认向被拆迁人作出过任何承诺,一切以书面协议为准。
王有银律师提示大家,承诺必须落到纸面上才有保障,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把有关部门给出承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证实承诺确实是从他嘴里说出来的。那么将来如果对方违约,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我们拿着这份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去法院起诉,就能够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关于录音取证,要注意留存录音设备以及原始数据,如果通过拷贝的方式,把证据拷贝到其他地方,法院可能就不会认可你的证据了。
合法的拆迁补偿协议可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协议签订存在瑕疵,也可能有反悔的机会!以魏先生的案件为例,魏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由于补偿协议不合理魏先生迟迟没有答应。后为尽快施工,魏先生家600多平方米的建筑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同时魏先生的妻子被逼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后来圣运律师代理了此案。分析案情时发现违法之处,并收集到了胁迫签订补偿协议的证据,遂协助魏先生提起诉讼确认该份补偿协议无效。在圣运律师的争取下,魏先生从几乎无补到获得了百万补偿。
根据最高法意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被认定为民事合同。按照过往判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需要遵循《民法典》的规定。
王有银主任提示,拆迁户若想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避免因签订的补偿协议而承受财产损失,需要找到能够判定该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以此来确定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便失去约束力,拆迁户自然获得争取合理补偿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