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9 10:41:52 作者:圣运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时,需要获得相应的征地审批手续方可在土地进行建设。实践中,存在政府部门在未获得批复的情况下便擅自与老百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这种情况应属违法。今天,圣运律师就给大家带来一则相关案例。
为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某县政府决定道路建设工程,在其主体建设工程完工的情况下,对配套工程涉及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并制定了《安置补偿方案》。陈先生家的宅基地在该征收范围内,其房屋所占土地为该村集体土地。2015年8月20日,被告县人民政府内设机构该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批复》,同意上述补偿方案。决定将包括陈先生在内的59户宅基地进行征收。
陈先生认为某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批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不合法,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批复》。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征收集体土地已向有关部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依法判决区政府以及旧城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作出的《批复》违法。
针对本案,圣运律师团队就本案的相关问题提供如下法律关键点供大家参考。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作出的《批复》是否需要获得相应的征地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实行征收的目的是建设,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的,是需要使用国有土地才能建设的。就本案而言,对于道路修建的配套建设工作,是为了提高居民的交通便捷,因此属于公共利益,因此要想使用陈先生的宅基地,就需要启动征收程序。即需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审批手续,将原来集体土地的性质转变为国有土地。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却未启动相应的程序。
因此,当被告无法向法院提交其拥有征收集体土地有办理相关的征地审批手续,那其将承担《批复》被撤销的法律风险及后果。本案中被告想要证明《批复》对于原告陈先生的房屋实施的不是征收行为,是村民委员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决议作出的自治行为,从而否定此次土地建设活动系征收。但是法院认定了被告对于原告位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的是征收行为,要求应当被告进行提供相应的征地审批手续。且在案件庭审过程中,被告也没有提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所规定的村委会用地是经过原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的证据。因此在没有征地手续的前提下,被告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