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征收补偿太低,法院判决支持拆迁户!

发布时间:2024-03-27 10:30:36 作者:圣运律师

拆迁本来是乔迁新居或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好事。可是,有时候拆迁补偿却不能让人满意。很多时候,令人担心的并不是拆迁得不到补偿,而是当地拆迁补偿政策本身不公平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通过河南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拆迁本来是乔迁新居或可以得到相应补偿的好事。可是,有时候拆迁补偿却不能让人满意。很多时候,令人担心的并不是拆迁得不到补偿,而是当地拆迁补偿政策本身不公平怎么办?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通过河南高院的一个典型案例为你解读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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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商丘市某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先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王先生与某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其后某区政府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

 

王先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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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该案为2015年河南省高院公布的8件“民告官”典型案例之一,其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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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说

 

该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要求不仅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司法引导,对于同类型纠纷的处理亦具有一定参考之意,值得拆迁户学习。

 

 

此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 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简单来说就是,拆迁补偿不公平不准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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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要提醒您,无论征收决定不公还是补偿决定不公,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依法审查。面对不公平的拆迁补偿,拆迁户切不可丧失维权信心,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标准,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建议及时联系专业拆迁律师,听取专业法律建议,唯有借助法律的力量来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这样是最安全也是最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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