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运律师解析补偿不合理的背后原因:土地调查确认表存在造假嫌疑!

发布时间:2024-03-12 10:25:22 作者:

补偿过低,原因有很多,有的因为不按照合法的标准补偿,有的在评估中存在违法,有的...

补偿过低,原因有很多,有的因为不按照合法的标准补偿,有的在评估中存在违法,有的...

 

河北省的杨先生因补偿低决定找律师帮助自己,经过王有银律师和团队律师调查后发现,此次的征收违法重重,土地调查确认表竟存在造假嫌疑!土地现状调查中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其中数额偏差直接影响补偿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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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特辑:补偿低,决定请律师帮助
 
 
 
 

 

杨先生等人是河北省石家庄市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承包地。几年前,县人民政府以建设县城区水厂及水管网工程建设项目为由对杨先生等人的承包地实施征收。杨先生等人对此次征收的合法性心存疑虑,因此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圣运律师协助当事人先迅速启动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对原告承包地进行调查的结果或征收补偿登记情况材料”。在随后的答复中,县国土资源局(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杨先生等人回复了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表格显示,杨先生等人并没有在调查确认处签字确认。但根据杨先生等人提供的案件资料,他们的承包地早已于多年前就被征收了。

 

 
 
 
办案特辑:土地调查确认表竟存在造假嫌疑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本案中,杨先生等人作为被征收人未在确认表除签字确认,也未向杨先生等人进行过调查确认,这样的土地调查确认表是存在造假嫌疑的,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综合这样的情况,圣运律师协助杨先生等人向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查处,但法定期限届满后并没有得到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任何答复。

 

 
 
 
启动程序,申请查处
 
 
 
 

 

随后,杨先生等人便再次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向河北省自然资源厅提起了行政复议,但在复议结果中,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认为土地调查确认表不属于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进行监督检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作出复议决定,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没有需要履行的法定职责。这样的复议决定应被视为对事实认定不清,法律也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为维护合法权益,在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在查清案情后,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撤销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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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要保证农民的知情权!
 
 
 
 

 

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是农村征地的必要环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这个环节农民显然是有参与权的,征收方不能在未告知农民、未实际下地入户的情况下仅凭登记数据关起门来搞所谓的“现状调查”。调查的结果也应当在村集体张榜公示。
 

土地是农民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是农民赖以生存之本,对农民意义极为重大。所以,对涉及听证权利告知义务和组织听证活动等相关内容,从法律到规章都做出了强制性规定,予以特别保护,主管部门不得任意变更或摒弃。

 

《(28号)土地管理决定》明确要求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应当得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实质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

 

通过违法方式取得的征地批复不具有合法性,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本案中,代理律师正是通过掌握的事实证据,指出《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有伪造嫌疑,相关部门未尽到相应职责,弄虚作假,违反了《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侵犯了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

 

 
 
 
律师提醒
 
 
 
 

 

告知被征收人的听证权利,并将拟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安置补偿标准和方案等获得被征地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这是法律、规章中强制性要求,作为征收人和征收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切莫怕麻烦、图省事,或意图投机取巧,否则,只会自食违法行政苦果。

 

作为被征收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可以特别关注和充分利用前述法定权利。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寻求司法救济。一方面可以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就涉案的征地批复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再行申请复议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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