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作出补偿决定仍应尊重被征收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发布时间:2023-03-06 10:09:29 作者: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当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是由于老百姓普遍青睐于产权调换,一些没有足够安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当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但是由于老百姓普遍青睐于产权调换,一些没有足够安置房的征收方试图通过“内外不一”的条款剥夺征收人的选择权。今天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带大家梳理征收补偿的方式,教您如何应对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的情形。

案件:作出补偿决定限其60日内搬迁,剥夺补偿方式选择权

庄先生的小区住宅面临征收,因在签约期内未与征收方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未料想征收方直接向庄先生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限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 

幸好庄先生及时在律师的帮助下,将征收方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以限制庄先生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为由撤销了房屋征收决定。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这一案件。 

庄先生是湖北省襄阳市某区居民,在该区拥有合法住宅。几年前,征收方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庄先生的小区住宅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 

因在签约期内庄先生未与征收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方直接对被征收人庄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定被征收人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 

庄先生发现征收方对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程序不当、实体违法,确定的补偿数额明显偏低,补偿单价明显低于同区域房屋市场价值,无法达到对其生活水准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拆迁要求。 

在律师的帮助下,庄先生将征收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征收方对庄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法院认为,征收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限定被征收人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限制了被征收人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撤销了撤销征收方对庄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说法: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不可剥夺
 
王有银律师认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可以看出,对于房屋征收来讲,国家给予被征收人选择的权利,既可以选择产权安置,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这样的目的就是尊重被征收人的选择权。本案中,征收方限定庄先生在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后60日内必须与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否则视为放弃房屋产权置换,明显违背上述法律规定,并且有逼迫搬迁的嫌疑。 

律师提示大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下发后,意味着征收方为你开启了强拆的大门,诉讼期限过后,征收方可以通过合法程序拆除房屋,此时被征收人将非常被动。值得肯定的是,庄先生及时联系律师并启动程序,法院最终撤销了补偿决定书,为他后续权益争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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