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6 10:30:04 作者:圣运律师
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来说,评估程序通常决定着被征收人能得到的补偿金额高低。那如果被征收人认为评估结果不合理、不合法,都有什么维权途径?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下面这个案件。
孟先生在湖南省某市区有一处面积400余平方米房屋,区政府首先作出棚改项目(一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四年后又发布了棚改项目(二期)的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孟先生的上述房屋在二期项目的征收范围内。
接下来的这波操作令孟先生在内的被征收人不能理解。首先,二期项目的评估机构仍沿用一期项目的评估公司;其次,2019年作出二期项目的估价,竟然仍以2015年为价值时点确定补偿标准。
四年来,房地产市场价格大涨,孟先生认为评估报告不合理,其确立的补偿标准参考四年前的房地产价格侵害到了自身合法的权益。咨询律师后,孟先生邮寄评估报告复核申请书,随后又与征收方协商征收补偿事宜,但未能达成一致。
2019年7月,区政府对孟先生的涉案房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孟先生认为,评估程序违法,补偿标准远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该《房屋补偿决定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次月孟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区政府辩称,项目一期、二期本身是一个整体项目,为保持项目区域内政策执行平衡,准确地把控评估尺度,二期继续由一期的评估公司承担涉案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并无不妥。
律师反驳,评估机构评估的时间已经超过征收决定作出的时间四年之久,房屋的价值未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明显低于市场价,对房屋的装修未进行评估,未进行实地勘察,并且孟先生申请复核,评估机构至今未出复核结果。
法院认为,一期征收项目范围、面积、被征收户与二期明显不同,在发布二期征收公告后沿用一期选定的评估机构对孟先生的涉案房屋进行评估,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评估机构未入户对被征收人孟先生的房屋装修装饰进行评估,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擅自认定装修装饰价值依据不足。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其三个月内重新作出。
本案对孟先生作出房屋征补偿决定的时间是2019年7月,仍以2015年10月的房屋征收估价报告作为对涉案房屋货币补偿的价格,有违公平原则。法院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无不当。四年间,周边房价早已发生剧变,用多年前的标准计算补偿明显违背了“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指导案例【(2019)最高法行申380号】可知,仍以此前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也就是说,征收补偿应该按照上涨后的标准计算!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该规定意在保护被征收人的合理、合法补偿权。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要及时申请复核及鉴定,如果对相关程序不了解,应及时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