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2-02 10:01:18 作者:圣运律师
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城镇,因历史原因无证房都大量存在。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无证房都是违建?在征收过程中,无证房屋给不给补偿呢?今天圣运律
几年前,广西梁先生收到了市政府做出的《关于征收高铁站前广场建设项目范围内房屋的决定》,得知当地要进行拆迁。在征收决定的附文件《安置补偿方案》中,对此次补偿标准进行了公布。
正在对补偿事宜犹豫之际,梁先生再次收到了市政府发布的5号通知,5号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只办理有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属于本村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的房屋征收,四层(含)以下建筑面积或四层以上的建筑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在房屋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书的,根据房屋建成的年限,按《市中心城区房屋市场指导价格》规定的补偿标准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不签订协议书的,按违法建筑依法拆除。
梁先生不同意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随后梁先生没有证件的房屋便被区政府作为违建被强制拆除。
前述案件中,最高法经过审理最终确认拆除行为违法。裁定书中明确,若将被征收房屋作为违法建筑处理,则必须通过法定认定程序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所谓“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断、准确认定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
在最高法的诸多裁定中,对无证房拆迁的情况都有明示。以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5425号为例,最高法表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在征收之前依法予以甄别,作出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征收补偿;违法拆除因历史形成的无证房屋造成损失的,也不能简单以无证房屋即为违法建筑为由,不予行政赔偿。在行政机关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拆除的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应当将该房屋视为合法建筑,依法予以行政赔偿。行政赔偿的项目、数额不得少于被征收人通过合法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行政补偿项目、数额。
因为复杂的历史原因,我国“无证房”普遍存在。部分地方的行政机关为了在征收土地中降低成本,就此认定这些房屋全是“违建”,顺便给无证房扣上“违法”的帽子。这涉嫌拆违代征收属滥用职权,遇到的朋友一定要及时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