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遗留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是不是违建?不是一刀切定的!

发布时间:2023-01-09 18:12:03 作者:圣运律师

市民马先生建于1988年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征收时,征收方认为未经登记的自建房属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律师的帮助下,

市民马先生建于1988年的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在征收时,征收方认为未经登记的自建房属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在律师的帮助下,马先生撤销征收补偿决定的诉请得到了法院支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跟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吉林长春的马先生在市里拥有产权房一处,另有未经登记的房屋7间,建筑面积为167平方米。几年前,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其后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随后,征收方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

后,征收方作出《关于XX地块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马先生的上述房屋均在征收范围内。征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机构出具的分户估价报告交给马先生,同时就房屋的征收事宜协商,并制作协商笔录,因评估价格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征收方向马先生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仅对有产权的房屋进行补偿。 

律师认为,其无产权房系历史遗留房,是1988年经当时的政府部门批准建造的,已住30多年,应按持证房子同等对待;被征收房屋系商业用房,应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此,马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马先生提供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失业证复印件证明房屋为商业用房,并提供了证人证言,用以证明未登记建筑建于1988年。 

征收方辩称,2013年7月18日,案涉的7间未登记房屋已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已将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决定书统计表移交征收方,据此,征收方依法不予补偿。而马先生主张其房屋为商业用房,但其提供的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并不在案涉房屋所在地,因此,征收方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并无不当。 

法院认为,征收方对案涉房屋建于1988年的事实予以查清,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认定违法建筑的事实存在,在此情况下,直接对未经登记建筑认定为不予补偿的主要证据不足;征收方对于马先生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地址不符的问题,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不能简单地以地址不符即不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征收方对马先生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对于该案,王有银律师认为,征收方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认定时,应当对未经登记建筑的建成时间、使用功能、对周边建筑的影响等判断未登记建筑合法性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综合相关因素适用未经登记房屋建成时的法律、法规对建筑性质进行判定。 

“对于历史遗留的未登记建筑,不能简单认定为违法建筑,被征收人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谈判、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律师说。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乘车路线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