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房子拆迁补偿给谁,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发布时间:2025-01-20 03:18:53 作者:圣运律师

老人的房子拆迁补偿给谁,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一、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1、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视情况而定:(1)被征收的房屋是老人所有的,由老人获得拆迁补偿;(2)如果老人死亡的,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2、法律依

一、老人的房子拆迁补偿给谁,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

一、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
1、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视情况而定:
(1)被征收的房屋是老人所有的,由老人获得拆迁补偿;
(2)如果老人死亡的,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
房屋拆迁的程序如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二、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

一、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1、房子在老人名下拆迁赔偿归谁,视情况而定:(1)被征收的房屋是老人所有的,由老人获得拆迁补偿;(2)如果老人死亡的,拆迁补偿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二、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房屋拆迁的程序如下: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4、发布《拆迁通告》;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6、入户调查;7、评估结果公示;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0、发放、领取补偿款;11、拆除房屋。

三、拆迁赔偿与老人名下房产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继承权按照法定规定分配。遗嘱只能处分个人部分,无权处分整栋房产。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将新房产直接更名,或在拆迁时请求将安置房分配给子女名下。但需先解决王爷遗产继承问题。总之,遗嘱只有明确归属个人所有才有效,否则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引发纠纷。

法律分析

房产属于王奶和王爷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爷去世后,房产的一半由其亲生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及王奶继承,没有具体分割则属于所有继承人共有.王奶立遗嘱只能处分自己的一半和继承的部分,无权处分整栋房产,遗嘱中无权处分部分无效.故不论房子是否拆迁都面临纠纷.最好的措施就是新房产直接更名,有些地方可以在拆迁时由老人请求将安置房分配子女名下.但这也会涉及旧房名字为王爷,必须解决王爷遗产继承问题而后谈.总之迟早面临纠纷.遗嘱只要不是指明归你三伯个人所有,即为夫妻共同财产.

拓展延伸

老年人拆迁赔偿:维护产权与社会公平的平衡

随着城市发展和城市更新的进行,拆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尤其是对于老年人来说,他们名下的房产成为了重要的财产。在拆迁过程中,如何平衡维护老年人的产权和保障社会公平成为了一个关键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老年人在拆迁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同时,还应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确保拆迁赔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出现不公平现象。只有在维护老年人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才能实现拆迁赔偿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结语

在城市发展和拆迁过程中,老年人名下的房产成为了重要的财产,拆迁赔偿问题日益凸显。为了平衡维护老年人的产权和保障社会公平,我们应当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老年人在拆迁中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同时,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引导,保证拆迁赔偿的透明度和公开性,防止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只有在维护老年人产权的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才能实现拆迁赔偿的平衡,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第十七条第一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老人房子拆迁儿女怎么分

房屋拆迁子女财产分配规定是按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减免等相关政策。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证词,又考虑个案的具体规定,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老人拆迁房儿女一般平均分配。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父母老房子动迁,子女的分配方式如下:1、原则上平均分配;2、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也可多分;4、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确未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哪些人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你认为自己有权拿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拿到的的,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可以按照下面这么做:1、第一个就是你先找开发商沟通,并拿出自己有权争取补偿款的证明。2、如果你们之间协商不下来的,那你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及时补发你的补偿款。3、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你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要是有关政府是拆迁人的话,那么你就可以这么做:1、对拆迁补偿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裁决或行政复议,要求重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2、若是去申请行政复议依然没有解决纠纷,那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五、父母拆迁房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父母拆迁的房屋性质比较特殊,需要分类讨论:1.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并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在该情况下,因被拆迁的房屋来源于父母,子女及子女配偶均非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则在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未曾考虑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如果拆迁所得房屋登记于父母名下,该房屋属于父母的财产,与子女或子女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前登记于子女名下,该房屋属于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与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明确的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系子女的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如果拆迁所得房屋在子女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并无单独赠与约定,则该房屋有被认定为子女及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2.被拆迁人为父母,子女及子女的配偶亦为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在该情况下,因计算拆迁补偿利益时,考虑到子女或子女配偶的权利,则拆迁后所得房屋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均属于家庭共有财产,不能单独在离婚关系里进行处理。如果想要析清女方是否有相应房屋利益的话,需要起诉分家析产纠纷,综合考虑拆迁补偿政策、拆迁协议等进行确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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