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危”?可能是拆除套路,拆迁户应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0-05-06 15:22:11 作者:

在农村地区,有些房屋由于年久失修,显得有些老旧,遭遇拆迁,有时成为拆迁方拆危的对象。有些拆迁户询问我们律师,自己的房子虽然破旧,

    在农村地区,有些房屋由于年久失修,显得有些老旧,遭遇拆迁,有时成为拆迁方“拆危”的对象。有些拆迁户询问我们律师,自己的房子虽然破旧,但整体结构仍然比较牢固,不影响居住,怎么就成了“危房”了?遇到这种情况,你可能遭遇了拆除套路。

    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为大家普法。

    基于多年的办案经验,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大致判定“拆危”是拆除的套路:

    首先,涉案房屋已经纳入征收范围。一旦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就要按照正常的征收程序对房屋作出处理,即便房屋真的存在问题,也要给拆迁户修补的时间。如果不存在违法建设、临时建筑超期等现象,要给予拆迁户补偿后,才能拆除房屋。若未经征收程序,直接将房屋认定为“危房”予以拆除,多半具有非法目的。

    其次,拆除房屋后,立即遭遇无故占用了土地。有些拆迁方为了追求项目进度,未经法定征收程序,甚至在未报批的情况下,就先把房屋拆除,并遭遇无故占用土地开展建设。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未经法定征收程序,即便房屋属于“危房”被拆除,拆迁方也不能直接获得土地权利。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可以判定这不是简单的危房管理,拆迁户可以将其作为征地案件进行争取合法权益。

    实际上,如果拆迁方具有遭遇无故占用土地的非法目的,在“危房”认定时,也经常出现违背法定程序的情况。

    首先,“危房”鉴定过程,必须有拆迁户参与。实践中,让拆迁户感到疑惑的点主要是,自己的房屋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成了“危房”。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由房屋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申请危房鉴定,一般情况下,拆迁方不可主动申请危房鉴定,即便是申请,也应当由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不可单方委托。

    在作出鉴定结论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设立鉴定机构,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因此,拆迁户要明确鉴定机构有无相应资质,鉴定结论有无“专用章”落款,是否履行了房屋鉴定程序,否则,该鉴定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其次,并非认定为“危房”,就要进入拆除程序。认定“危房”不是为了拆除“危房”,而是为了保障居住者及其他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若鉴定结论合法有效,房屋所有人应当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进行加固或修缮,若不及时修缮,房屋管理部门可以指定有关单位代为修缮,或采取其他措施。只有在紧急状态下,行政机关可以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发出督促撤离或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特别紧急的状态下,才可以拆除房屋。

    王有银主任提醒,进入拆除程序后,行政机关要根据《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拆除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拆迁户的损失。如果遭遇侵权,拆迁户要注意收集证据,委托专业律师协助,以获取更好的争取合法权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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